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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兴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宝兴县人民政府2026年度森林防火命令(征求意见稿)》《宝兴县人民政府2026年草原防火命令(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限:2025-10-14 至 2025-11-14

为切实做好新一轮防火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夯实工作责任,打牢工作基础,积极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县森防指办代拟了《宝兴县人民政府2026年度森林防火命令(征求意见稿)》《宝兴县人民政府2026年度草原防火命令(征求意见稿)》,现通过宝兴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一个月(10月14日-11月14日),如有意见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或页面下方留言框反馈至宝兴县森防指办。

电子邮箱:bxxsfzb@163.com

附件:1.《宝兴县人民政府2025年度森林防火命令(征求意见稿)》

             2.《宝兴县人民政府2025年度草原防火命令(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宝兴县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防火命令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6年宝兴县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全县林区及距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五龙乡、陇东镇为森林高火险区。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各林区生产经营企业、施工工地应遵守县人民政府发布的禁火令要求。县人民政府在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期间,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应当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从事生产性用火的,应当按规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管理的前提下实施。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设立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所有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宣传和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凡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要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五周五缘”可燃物清理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对森林防火区的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输配电线路等重要设施,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消除树线接触隐患,清除可(助)燃物,加强动火作业管理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在7级以上强风等异常天气下,对穿越林区35千伏及以下配电线路,应当按照规定果断采取拉闸避险措施。要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五、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执行森林防灭火应急响应机制。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靠前驻防、带装巡护。森林防火期内,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高火险期按照规定实行联合值守。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要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县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建立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林区毗邻乡(镇)、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和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对发生的森林火灾,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同时向属地乡(镇)、村(社区)报告。

附件2

宝兴县人民政府2026年草原防火命令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草原防火期。2026年宝兴县草原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

二、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全县草地及草地边缘100米范围内划为管制区(县城及乡镇驻地除外)。在管制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林牧区生产经营企业、施工单位应当停止野外动火施工作业,对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必要时,宝兴县人民政府将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草原防火期内,应当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野外用火。确需在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按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管理的前提下实施。林地和草原接壤区域已划为森林防火区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县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设立检查站,对进入人员进行防火宣传检查。凡进入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凡违反有关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常态化组织开展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五周五缘”可燃物清理,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对草原防火区的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输配电线路等重要设施,清除可(助)燃物,加强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在7级以上强风等异常天气下,对穿越牧区35千伏及以下配电线路,应当按照规定果断采取拉闸避险措施。要广泛开展草原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五、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草原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执行草原防灭火应急响应机制。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靠前驻防、带装巡护。草原防火期内,各乡(镇)和负有草原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立即采取安全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执行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草原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县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草原毗邻乡(镇)、单位要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草原防灭火工作。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草原火灾隐患和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草原火灾案件。对发生的草原火灾,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草原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同时向属地乡(镇)、村(社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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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调查已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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