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现将《宝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5年10月1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宝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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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835-6868563
邮寄地址:宝兴县灵关镇钟灵社区汉白玉博物馆3楼
附件:《宝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宝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10日
宝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意见征求稿)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支出。
第三条 在宝兴县城市规划区(含园区)及建制镇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住建部门负责统一征收。
第五条 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划许可证或当期施工许可申请的建设面积缴纳;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按照竣工面积补缴或退费。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一)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类(产业项目)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
(二)商业、住房用地(其他项目)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减免以下建设项目配套费:
(一)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
(二)非营利性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和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营利性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三)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舍建设项目免征;
(四)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免征;
(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
(六)有权机关规定的其他减免项目。
符合上述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均须具备相应的有效认定。
第八条已经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建设项目,应补缴已减免配套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须追缴减免的配套费。
第九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征收后将缴入地方国库。
第十条 财政局、审计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能,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支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
第十一条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改变收费性质,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将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后,若国家新增、调整或取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以及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