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公众对政府政策制定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现将《宝兴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因征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6年9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宝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子邮箱:1056085834@qq.com;联系电话:0835-6868569;邮寄地址:宝兴县灵关镇钟灵社区政务服务中心10楼。
附件:宝兴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宝兴县城市更新行动征收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6年8月17日
宝兴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宝兴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国有土地征收工作,加快中心城区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宝兴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宝兴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具体范围及面积以项目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时限
2026年7月至2029年12月。
三、实施主体
征收工作由宝兴县人民政府负责,征收地块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四、房屋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补助的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含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住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水电气视讯等附属设施补偿、临时安置补助、商铺补偿、商铺停业补助、搬迁(搬家)补助、奖励等。
(一)房屋补偿标准
按现行重置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二)房屋面积认定
1.被征收地上建(构)筑物面积的认定以产权证或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面积为准。
2.被征收房屋商铺面积的认定,以产权证或有资质的测绘单位与被征收人现场共同测绘面积为准。
(三)房屋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置换。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完全重置评估价值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房屋产权置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置换的,可在指定房源中,按照1:1等面积置换;
(1)拟置换房屋建筑大于被置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置换面积部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差结算:
超出安置面积部分小于或等于1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2000元/平方米进行补差结算。
超出安置面积部分大于10平方米,超出10平方米部分则按2800元/平方米进行补差结算。
主住房建筑面积减去置换房屋建筑面积后的剩余主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2) 拟置换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置换房屋建筑面积,剩余主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四)商铺补偿标准
按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五)临时安置补助
1.选择货币补偿的,无临时安置补助;
2.选择产权置换的,在过渡期限内按每月7元/㎡乘以主住房建筑面积计算。过渡期限为被征收房屋移交征收人,征收人通知交房之日起6个月止。
(六)室内装饰装修补偿及附属设施补偿
按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可移动的家具、家电等配套生活设施不作补偿。
(七)奖励和补助
1.搬迁奖励。在协议规定时间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后,将钥匙交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且经验收合格的,搬迁奖励以被搬迁人主住房面积为准。
(1)签订征收补偿协议15日内,并将钥匙交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且经验收合格的,按主住房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2)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日内,并将钥匙交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且经验收合格的,按主住房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3)签订征收补偿协议30日内,并将钥匙交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且经验收合格的,按主住房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4)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超过30天将钥匙交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的,不再享受搬迁奖励。
2.搬家补助。在协议规定时间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后,将钥匙交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且经验收合格的,按照主住房面积15元/㎡给予补助,不足1500元的,按照1500元给予补助,搬家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在协议规定时间内未搬离被征收房屋的不予补助。
3.商铺(商业用房)停业补助。停业补助以被征收人商铺补偿价值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结算和支付
(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规定时间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后,将钥匙交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并经验收合格的,按补偿安置协议,由征收部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选择产权置换方式的,在规定时间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后,将钥匙交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经验收合格的,按补偿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结算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补差。
六、房屋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确定
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在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超市内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
(二)评估结果应用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收到复核意见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其他相关事项
(一)征收方案公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和土地使用性质;不得购置、增加生产设备设施和原材料;不得租赁房屋、房屋产权交易。若出现以上情况,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应自行结清水、电、气、通讯网络等费用。被征收人水、电、气、通讯网络等设施相关费用由评估机构纳入装修清单进行评估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补偿款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分配;设有抵押权的,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产权等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不搬迁以及在征收过程中,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工作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被征收人在搬家时不得搬走已评估补偿和补助的任何设施设备及材料。若出现该情况,已搬走的部分按评估价值计算,结算时一并扣除。
(六)被征收人需提供相关产权证或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有效法定证明材料,作为合法产权认定的依据。
(七)拆迁实施过程中,如遇到本方案未涉及的事项,拆迁实施单位可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解决。
九、其它
(一)本方案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