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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兴县林业局关于征求《宝兴县“生态银行”“三票”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征集时限:2025-04-11 至 2025-04-17

为确保公众对《宝兴县“生态银行”“三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现将《宝兴县“生态银行”“三票”管理办法(试行)》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5年4月1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宝兴县林业局。

电子邮箱:2543146005@qq.com

联系电话:0835-6822856  18048456856

邮寄地址:宝兴县穆坪镇冷木沟街17号

附件:《宝兴县“生态银行”“三票”管理办法(试行)》

宝兴县林业局

2025年4月11日

宝兴县“生态银行”“三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改革,促进林地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经营,深化“生态银行”试点和“生态共富”工程,推动森林水库、钱库、粮库、碳库“四库”联动,实现“生态美”“百姓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宝兴县“生态银行”试点实施方案》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区域内“生态银行”“三票”的制发、交易、质押、兑现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生态银行”“三票”,分为三类,即:林业部门和对应乡(镇)人民政府签发的林票、宝兴县兴绿林业投资有限公司签发的“股票”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兴县支行签发的银行“邀请票”(以下简称“银票”)

第三条“三票”管理应当遵循自愿投资、平等协商、合法合规的原则坚持扩绿兴绿护绿“三绿”并举,实现提质、兴业、利民

第四条“三票”对应制发、交易、质押、兑现等由宝兴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促进局、宝兴县林业局监督管理。

第二章林票

第五条  林票由宝兴县林业局设计,与林权对应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签发,林票需载明林业经营收益权权利人、面积坐落、资源现状、权利期限、四至范围以及林木林地范围图、所在自然保护地区位、变更登记等内容。内容调查核实由宝兴县林业局和林权对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林票作为“股票”核实森林资源价值的前提和基础。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即指可流转、抵押林权,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流转、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第七条  林票发放对象

1.在宝兴县辖内注册并持有境内林权的林业企业。

2.家庭林场、集体林场、联办林场、股份合作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林业经营主体。

3.宝兴县辖内林农。

4.经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人等其他经营主体。

  以下几种情形不得用于林票发放:

1.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

2.未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明》的林权;

3.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包括国家和地方公益林、自然保护地禁止开发的森林、纳入天然林停伐管护的森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4.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情形。

  林票发放程序:申请人申请-乡镇初审-林权调查-林票制发。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人申请。申请环节由本人或第三人依据《林权证》《林权不动产权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林票制发申请。

2.乡镇初审。乡镇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申请林权是否合法、权属是否清晰、申请人是否有权处置、林权流转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等,签署审查意见。

3.林权调查。乡镇初审通过后,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开展林权调查,重点对林权四至边界、资源现状、所属区位是否禁止开发利用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4.林票制发。对经调查核实符合林票出具条件的,宝兴县林业局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涉及以下林权申请发放林票的,林权申请人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林票的,应提供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以及该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并认定该决议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2)林业专业合作社申请林权抵押贷款和担保的,应提供理事会通过的同意决议书;以共有林权要求办理林票的,提供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

(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林权办理林票的,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决议书。

(4)以承包经营方式取得的林权进行林票办理的,应提供承包经营合同;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或流转取得的林权进行林票办理的,应提供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和发包方同意意见书。

十一  林票遗失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补发。

三章股票

第十二条 股票定义与功能:股票是由宝兴县兴绿林业投资有限公司签发,代表林农或经营主体在生态银行中的股权,享有分红权。股票是林农或经营主体参与生态银行项目、分享生态资源收益的重要凭证。

第十三条 股票签发:

(1)签发主体:宝兴县兴绿林业投资有限公司。

签发依据:根据林票核实的森林资源价值进行签发。

功能及用途:代表林农在生态银行中的股权,享有分红权,可进行交易、质押、兑现等操作。

(2)签发程序:

申请:林农或经营主体向生态银行提交申请。

评估:森林资源价值已通过第三方评估并确认。

审核:生态银行联合林业局对林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审核通过后,由宝兴县兴绿林业投资有限公司签发股票。

第十四条 股票交易:

(1)交易规则:

交易主体:持有股票的林农或经营主体。

交易方式:通过生态银行平台进行交易。

交易限制:股票交易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交易平台:生态银行管理平台,支持股票查询、交易、质押等操作。

(2)交易监管:

监管单位:宝兴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促进局、宝兴县林业局。

监管内容:确保交易公平、公正、合法。

第十五条 股票分红

(1)分红来源:

木材销售收益:按市场价格结算。

碳汇交易收入:参考碳汇市场价格和利益分配机制。

第十六条 股票风险管理

(2)风险防控措施:

风险基金:设立生态风险基金,用于应对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保险机制:对林木资产投保,降低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 股票的其他管理规定

股票的遗失与补发:股票遗失后,经宝兴县兴绿林业投资有限公司核实,可进行补发。

股票的变更:如股票持有人信息变更,需及时向生态银行申请变更登记。

四章银票

第十八条 银票由中国农业银行宝兴县支行制,针对林票、股票持有人签发,银票需载明林票号、股票号、持有数量等内容。内容须由宝兴县林业局和宝兴县兴绿林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数据。银票持有人到中国农业银行宝兴县支行办理业务可享受“生态银行”业务绿色通道并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银票发放对象

持有有效林票及股票的林农或经营主体。

第二十条 银票发放程序

(1)林农或经营主体提出申请

林农或经营主体以林票、股票为依据向中国农业银行宝兴县支行提出申请。  

(2)银行审核与邀请

中国农业银行宝兴县支行对林农或经营主体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宝兴县“生态银行”邀请票(银票)。

第二十一条 银票使用规则

银票持有人到中国农业银行宝兴县支行办理相关业务时,凭所持有银票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服务:

(1)办理存款、理财、保险等业务可以享受微信立减金等优惠活动。

(2)办理个人、企业贷款可以享受利息优惠、授信和贷款额度提升。

(3)办理悦享生活信用卡享优惠福利。

(4)林业惠民资金发放绿色通道。

(5)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说明:

(1)相关优惠可叠加享受。

(2)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持有“银票”)。

(3)优惠政策会动态调整,具体执行标准以银行最新方案为准,建议办理前咨询客户经理获取个性化方案。

第二十二条 银票的其他管理规定

银票补发:持票人银票如不慎遗失或损坏,通过所持有的林票及股票,可向中国农业银行宝兴县支行申请补发。

银票的变更:如持有人的林票及股票持有人信息变更,需及时向中国农业银行宝兴县支行申请变更登记。

股票的注销:当银票持有人对应的林票及股票到期或转让,原银票将注销。

附则

二十三三票式样由宝兴县林业局牵头统一设计、印制。

二十四本办法由宝兴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局、宝兴县林业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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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调查已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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