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宝兴县纪委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整改第十八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反馈问题(整改任务) |
对于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请四川省委、省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等有关要求,严肃责任追究。督察组还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清单,并按程序移交四川省委、省政府,并送监察部备案。四川省委、省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具体处理意见应征得中央环保督察组(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并向社会公开。(县整改任务第十八项) |
责任单位 |
中共宝兴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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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
白 彬 |
联系电话 |
0835—6822005 |
整改目标 |
对督察反馈意见需追责的问题线索,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
整改措施 |
(一)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中的问题,发现需要追责问责的,根据《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沟通协作办法》、《雅安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沟通协作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 (二)对本系统本行业在整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追责问责。 |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
(一)制定了中共宝兴县纪委《关于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反馈意见整改实施方案》和《追责问责工作任务清单》,严格按照整改方案和任务清单开展工作。 (二)组建了工作专班。成立由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委副主任谭洪平同志为组长,县委组织部、县环保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追责问责组。 (三)健全联动机制。加强了与县环委办、县目督办、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责任的县级相关部门的主动对接,及时掌握相关问题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截止目前,针对中央环保督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县纪委监委对1人进行了行政警告处分,对3人进行了界面谈话,2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四)按照省、市纪委的统一安排对中央环保督察移交的我县辖区内涉及在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审批2宗矿权问题,会同市纪委及时进行了调查核实,提出了初步问责建议,市纪委已将调查情况和问责建议上报省纪委。经市纪委多次同省纪委进行对接,目前暂无最终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