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企事业及驻宝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宝兴县残疾人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宝兴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日
宝兴县残疾人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残疾人事业发展,保障残疾人根本利益,促进残疾人共享社会改革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宝兴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户籍在宝兴县行政区域内,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康复救助、法律援助、就业培训、体育文化等方面适用本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章 社会保障
第三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护理补贴,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宝兴县户籍一级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130元补贴、二级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补贴,三、四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50元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宝兴县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生活补贴。
第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为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残疾人)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第三章 教育补助
第五条 学前教育补助。在幼儿园就读的持证残疾儿童,每人每期补助900元,全年1800元;在幼儿园就读且为困难重度持证残疾人子女的,每人每期补助500元,全年1000元。(困难对象包括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对象,下同)
第六条 特殊教育补助。在聋儿语训学校、特教学校就读的持证残疾学生,每人每期补助750元,全年1500元。
第七条 高中教育补助。高中在读持证残疾人,每人每期补助1000元,全年2000元;高中在读且为困难重度持证残疾人子女的,每人每期补助600元,全年1200元。
第八条 残疾人考生参加普通高考考入国民教育本、专科院校的,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2000元;考取研究生的,一次性补助5000元。重度或困难持证残疾人子女参加普通高考考取本、专科院校的,当年分别补助1500元、1000元;考取研究生的,一次性补助3000元。同一事项符合本县或本市同类补助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九条 义务教育补助。对义务教育阶段在读持证困难残疾学生,每人每期补助300元,全年600元。
第十条 中等职业教育补助。对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在读持证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属于困难对象的另一次性资助1000元。
第十一条 取得非全日制高等教育学历补助。持证残疾人在取得非全日制高等教育毕业证书3年内一次性补助每人2000元。
第四章 就业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残疾人参加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及职业技能培训。参加由县残联组织的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的,给予补助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主要用于购买培训使用的生产学习资料(以及包含培训人员食宿、误工补贴、交通补贴、培训课程等费用);参加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期间给予脱贫劳动力每人每天50元的生活(交通)费补贴,全天培训时间不足4学时的,减半发放,生活(交通)费补贴政策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自费参加相关部门备案的正规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享受过相关部门补贴的残疾人除外),凭培训合格证和培训机构开具的报名费、生活费、住宿费等有效票据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核后报上级残联核定,补贴最高限额每人每年1000元(1000元以内的据实结算)。
第十三条 鼓励残疾人灵活就业和发展生产。残疾人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一次性申请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灵活就业补贴;对残疾人发展农村种植、养殖业项目(除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发展以外)达到一定规模的,可申请一次性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发展生产补贴(灵活就业和发展生产两项补贴当年不能重复享受)。
第五章 康复救助
第十四条 辅具适配及成年人基本康复。残联为有辅具适配及成年人基本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提供精准化服务。
第十五条 眼睛白内障复明手术。在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做白内障复明手术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报销后,给予一次性救助每人500元;在县内医院做白内障复明手术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报销后,给予一次性救助每人100元。
第十六条 肢体(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对参加康复项目的脑瘫儿患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报销后,给予项目救助每人每年20000元(直接拨付到康复项目实施机构,用于儿童康复项目),县残联给予康复生活补助每人每年1000元;脑瘫儿童患者在定点康复机构配置矫形鞋的一次性给予项目救助每人5000元(直接拨付到康复项目实施机构,用于儿童康复项目),在定点康复机构之外自行配置矫形鞋且价格高于5000元的,一次性给予项目救助每人5000元(不足5000元的据实结算);对实施肢残矫治手术的残疾儿童,给予项目救助每人每年30000元。
第十七条 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及助听器适配。适龄听力残疾儿童在定点听力语言康复中心接受语言康复训练的,给予项目救助每人每年20000元(直接拨付到康复项目实施机构,用于儿童康复项目),县残联给予生活补助每人每年1000元。对经过三级以上医疗机构评估符合植入人工耳蜗条件的残疾儿童,给予项目救助不超过60000元;对经过三级以上医疗机构评估需佩戴助听器的,每人单耳救助不超过5000元。
第十八条 孤独症、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参加康复项目的孤独症、智力残疾儿童,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报销后,给予项目救助每人每年20000元(直接拨付到康复项目实施机构,用于儿童康复项目),县残联给予康复生活补助每人每年1000元。
第六章 维权扶持
第十九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向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第二十条 城乡持证残疾人患重大疾病治疗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程序经相关部门报销、救助后自付部分超过10000元的,按10%比例予以救助,救助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第七章 体育、文化、艺术等比赛评奖活动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参加官方组织的体育竞技或职业技能比赛,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国际比赛个人前三名分别给予20000元、15000元、10000元,团体前三名分别给予15000元、10000元、5000元;全国比赛个人前三名分别给予10000元、8000元、5000元,团体前三名分别给予8000元、6000元、4000元;全省比赛个人前三名分别给予5000元、4000元、3000元,团体前三名分别给予4000元、3000元、2000元;市级比赛个人前三名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团体前三名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500元。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参加具有认定资格的文化艺术类评奖活动,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全国性比赛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0000元、8000元、5000元奖金;获省级前三名的,分别给予5000元、4000元、3000元奖金;获市级前三名的,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奖金。
第八章 税收扶持
第二十三条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在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内据实减征。
第二十四条 对残疾人本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免征增值税。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把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残疾人服务机构建设、业务工作、培训教育的财政投入,积极引导社会捐助、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投入残疾人事业。
第二十六条 配套印发《宝兴县残疾人优惠政策实施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宝兴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6年4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宝兴县残疾人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