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襄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 注 |
| 1 | 宝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宝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府部门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 | 10-20元/平方米 | 政府制定,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2年第29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 实施办法》(2012) | |
| 2 | 宝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宝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府部门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 | 对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闲置费 |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 10-30元/平方米缴纳土地闲置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 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 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 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 政府制定,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四川 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川税发〔2021〕28号 | |
| 3 | 宝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宝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府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 | 对经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征收耕地开垦费 | 征用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的1倍至2倍。 | 政府制定,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 | |
| 4 | 宝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宝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府部门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 | 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1.80元/件(住宅类)。 2.550元/件(非住宅类)。 3.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政府制定,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 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 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 〕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川财 规〔2019〕1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