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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兴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方案 (征求意见稿)》公示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宝兴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 2024-06-14 08:39 浏览次数: 字体: [ ]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改善城区停车环境,方便市民出行,现就《宝兴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因县城功能疏解到灵后,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严重,影响群众出行安全,急需制定收费政策,规范停车行为,故征求意见时间为10天。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件、电话等形式反馈至宝兴县发展和改革局(地址:宝兴县灵关镇文化街2号,邮编625701;咨询电话:0835-6822258)。 

公示地址:http://www.baoxing.gov.cn/ 

公示时间:2024年6月14日至2024年6月23日

附件:《宝兴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

宝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13日

附件:

宝兴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方案

(征求意见稿)

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改善城区停车环境,方便市民出行,我局会同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县城区(穆坪城区、灵关城区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设施,包括:

(一)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设置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二)车站、公路客货运及公交枢纽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等配套建设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场;

(三)公办的医疗、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公园等公益和公用服务机构所属停车场对外开放的;

(四)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库、泊位)。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

(四)《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

(五)《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公安局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雅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雅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雅发改价调〔2020〕9号)

三、停车区域划分

停车场不分类别、停放车,执行统一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根据宝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划分的类别区域实行一类区和二类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一类区:穆坪城区河西路、胜利桥至两河口街路口、沿江路,灵关城区全部道路。

区:指一区以外的区域。

四、拟定收费标准

(一)停车场收费。穆坪城区、灵关城区内所有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不分停车场类别、停放车均执行以下标准:30分钟(含)内免费,计入收费时间;超过30分钟的,4小时(含)以内收费2元/辆、4小时至8小时(含)收费4元/辆、8小时至12小时(含)收费6元/辆、12小时至24小时(含)收费8元/辆,全天24小时收费不超过8元/辆。当次停车累计超过24小时,超过的部分按前述标准价累加收费。包月按不超过200元/月·辆收费。

(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结合我县实际,按照不同区域、不同位置,推行差异化收费。在日间时段8:00—20:00期间,车辆不分车,实行计时缴费,夜间时段不收费。

一类区域:30分钟(含)内免费停放,超过30分钟,2小时(含)以内收费2元/辆·次、2小时至5小时(含)收费3元/辆·次、超过5小时收费5元/辆·次。

二类区域:30分钟(含)内免费停放,超过30分钟,4小时(含)以内收费2元/辆·次、4小时至8小时(含)收费3元/辆·次、超过8小时收费4元/辆·次。

五、免收费规定

根据《雅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雅发改价调〔2020〕9号)文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综合执法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医疗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车辆;

(二)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车辆(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三)车主出示本人残疾人证并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六、新能源汽车优惠措施

根据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雅发价调〔2021〕2号)文件要求,新能源汽车停放2小时以内免费,超过2小时的停车费减半征收。

七、收费管理

(一)停车场(泊位)经营管理者应按照公示的标准进行收费并提供合规有效票据;

(二)停车场(泊位)经营管理者应在停车场所出入口等显著位置,按照明码标价要求和相关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场区域类、价格形式、收费时段、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规定、优惠措施、服务电话、监督机关及举报电话“12315”“12345”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不执行免费规定及优惠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执行时间

按照工作程序送政府审定后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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