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兴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35年)》的通知
一、编制依据和必要性
宝兴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是宝兴境内唯一的国家级基本气象站,它的观测资料是分析宝兴天气、气候的重要依据,也是宝兴气象灾害防御服务的重要依据。
为确保宝兴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处于优良状态,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提高天气、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的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应对气候变化和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服务宝兴经济社会全面协调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规划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气象灾害条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中国气象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四川省气象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国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地球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宝兴县县城灾后恢复重建规划(2013-2020)●灵关组团用地规划图》等国家和四川省法律法规和县级相关规划。
二、主要内容
《规划》主要包含文本、说明和图集三部分内容。
规划编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有效保护宝兴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和气象设施,确保获取的气象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更好地服务防灾减灾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规划以宝兴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102°50′03"E,30°14′50"N,海拔814.0米)为基准点(观测场本体25m×25m),半径1000米范围内为其保护区范围。明确了保护区保护标准,一是在观测场日出、日落方位的障碍物的遮挡仰角应≤5°,其它方位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二是禁止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三是禁止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四是禁止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五是禁止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规划建立了保护区建设项目审批和监控制度,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