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兴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宝兴县实际,制定《宝兴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
一、制定的目的和必要性
(一)制定的目的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
(二)制定的必要性
1.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野生保护动物致害事件多发并且难以预防。对于受害人补偿的相应法律制度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致使受害人在受害后得不到有效的补偿。通过实施本《细则》,使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补偿,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野生动物属于国家资源、受法律保护,不可随意猎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导致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时,国家补偿是维护受害人权益的有效途径,既是法律救济的需要,又是生态保护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我县人民政府拟定本《细则》依法、有序对陆生野生动物的致害行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补偿,可以有效避免受害群众的报复性猎捕,有利于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思想共识和行动自觉。
3.有利于保护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通过完善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合理补偿,有利于维护民众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减少人与动物之间的矛盾冲突,实现保护野生动物与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双赢,有力地促进人与动物和谐共生、维持生态平衡。
二、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二)四川省法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三)四川省相关政策
《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六章二十五条,内容主要包括总则、补偿范围、资金筹措补偿标准、补偿程序、各部门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对《细则》制定目的、制定依据,明确《细则》中所称“陆生野生动物”范围,非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与财产损害,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补偿范围”,明确了5种可以申请补偿的情形、7种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三章“补偿标准”,明确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补偿费计算规定等内容。
第四章“补偿程序”,规定了实施补偿的基本流程,包括提出申请、申请材料、核实、公示、定损、审定补偿决定等内容。
第五章“各部门责任”,明确补偿主体以及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第六章“附则”,主要是明确《细则》的预防措施、例外规定和施行日期、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