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6年宝兴县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全县林区及距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五龙乡为森林高火险区,陇东镇为中火险区,穆坪镇、大溪乡、灵关镇、蜂桶寨乡、硗碛乡为低火险区。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各林区生产经营企业、施工工地应遵守县人民政府发布的禁火令要求。县人民政府在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期间,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应当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以及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工程建设、生产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管理和落实扑火力量、灭火装备等的前提下实施。县林业局应当按规定设立临时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所有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宣传和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凡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林业局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要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五周五缘”可燃物清理,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对森林防火区的重点地段、重点目标,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公路、天然气管道、电力和通信设施等,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可(助)燃物,加强动火作业管理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要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五、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执行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机制。在春节、“3·30”警示日、清明节等重点时段和发布森林火险预警后,要按照《雅安市森林草原防灭火火险预警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七条措施》规定,同步启动对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落实源头防控、气象监测、应急准备、值班值守、督导检查、情况报告等措施。发布火险黄色及以上预警或连续三日发布火险蓝色预警,县森防指指挥长组织调度部署,督促落实防控措施。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专业扑火队伍、乡镇半专业扑火队村(社区)早期处置队伍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靠前驻防、带装巡护。森林防火期内,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一旦出现火情,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建立健全乡镇防灭火责任落实机制;要落细属地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县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建立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地本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林区毗邻乡(镇)、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森林防火期内,各级党政领导严格落实包保责任,常态化开展下沉督导。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和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县公安局、县林业局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对发生的森林火灾,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火灾肇事单位、个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同时向属地乡(镇)、村(社区)报告。
宝兴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