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告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对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宝兴县税务局起草了《宝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并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编制依据和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加快,城区不断扩大,原有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等级标准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的发展。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调整通告,对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修正)、《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07修正)有关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政策文件,结合宝兴实际,县税务局起草编制了该《通告》。
二、起草和征集意见情况
我县于2024年6月启动《宝兴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告》编制工作,《通告》参考了我市各县(区)相关政策制定的先进经验,成果于2025年7月编制完成,并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雅府发〔2022〕13号)规定,进行挂网公示、征求相关部门和乡镇意见、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工作。
截至目前,该《通告》在征求相关部门和乡镇意见期间,共征集意见13条,采纳13条,部分采纳0条,不予采纳0条。挂网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期间,收到1人的反馈信息,该人的意见建议是同意该范围及标准。经中共宝兴县委政法委审查,同意评估报告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的结论,并予以登记备案。经宝兴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该通告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符合起草依据文件精神。经宝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该通告没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符合审查标准。
三、主要内容
依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川地税函〔2015〕531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征收,具体征税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我局依据《宝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纸》、《宝兴县商服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宝兴县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报告》等资料进行调整。单位税额标准整体上延用宝府发〔2008〕15号文2-8元每平方米税额标准,并结合经济发展现状,把握总体减税减负,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大力发展实体经济,助力制造企业发展等因素进行考量,对征税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一级土地包含:穆坪组团:教场路-沿江路(部分)-两河口街(部分)-冷木街-穆坪北街沿线区域;灵关组团:秀灵大道-顺山路-宝灵路-省道S308沿线区域。二级土地包含:穆坪组团:两永线(部分)-国道G351(部分)-两河口街-穆坪南街-沿江路-小穆坪街-河西路(部分)-夹金山路沿线区域;灵关组团:上坝工业园区园区规划范围内、中坝工业园区园区规划范围内;省道S308(部分)-顺山路-芦灵路-红杉路-省道S308(部分)-国道G351(部分)沿线区域。三级土地包含:上述穆坪组团、灵关组团一级、二级土地等级区域范围以外的中心城区范围,按照三级土地年税额标准征收;陇东镇规划区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