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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发布单位:宝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6-09-30 15:03 浏览次数: 字体: [ 大 中 小 ]

宝兴县兴星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等7户企业:

经查明:7户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吊销上述7户当事人营业执照。

本局于2026年8月17日通过宝兴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拟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送达公告》,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于2026年9月30日依法对7户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7户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进行处罚,经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我局决定对7户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黄杨、杨鹏   

联系电话 0835-6822012

联系地址:宝兴县穆坪镇兴盛街1号

附件: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7户)

宝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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