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宝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空气和噪声污染,防止火灾和人身伤害等事故的发生,营造文明、安全、祥和的节日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宝兴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范围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孔明灯;
(二)除规定的可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其他区域禁止燃放;
(三)在允许燃放时段内,如遇七级以上大风预警、森林火险黄色和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等特殊情况,全县所有区域立即禁止燃放。
二、可燃放范围、时段和种类
(一)允许燃放区域:1.宝兴县穆坪镇河西路外侧临河区(红军廊桥起至宝兴河码头);2.宝兴县灵关镇写字岩地块;3.宝兴县灵关镇双坝村舒家岩临河区;4.宝兴县灵关镇代碑寺地块。(详见附件:宝兴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区域图)
(二)允许燃放时段:2026年2月10日至2026年3月4日,其余时段禁止燃放。
(三)允许燃放种类:允许燃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C级、D级烟花爆竹产品。C级产品是指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D级产品是指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很小的产品。
三、相关要求
(一)全县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的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规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行为,并在媒体公开曝光。
四、责任追究
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孔明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燃放“孔明灯”不听劝阻,导致公共场所秩序出现混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在非特定地区燃放“孔明灯”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或爆炸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行为,同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监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县应急管理局,0835-6821113;县公安局,110)
五、本通告自2026年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原2025年1月23日印发的《宝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安全管理的通告》(宝府规〔2025〕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宝兴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区域图
宝兴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