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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兴县卫生健康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9)

发布单位:宝兴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 2020-02-27 14:59 浏览次数: 字体: [ ]
序号收费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资金管理方式法律责任
1预防接种服务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根据国务院令第434号修订版)、财税[2016]14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2]72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川发改价格〔2018〕331号,川财税〔2019〕13号每支30元缴入地方国库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根据国务院令第434号修订版):             

 第六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疫苗分发、供应和接种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费用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监督其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原缴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2社会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财税[2016]14号,财规[2000]29号,川财税〔2019〕13号

1.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2.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3.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缴入地方国库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参考来源:《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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