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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宝兴县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单位:宝兴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发布时间: 2016-08-02 17:38 浏览次数: 字体: [ ]
 

宝兴县幼儿园:

   为促进我县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保障入园幼儿和幼儿园双方的合法权益,并确保你园迁入新园后能正常开展教学,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按照“公用适量、收费补充”的原则,充分考虑入园幼儿家庭承受能力的情况,并经县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对你园保教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收费标准

1.保教费:800/·期。

    2.其它收费仍按宝发改价〔2012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相关事项

 1.请你园接到通知后,加强政策宣传,做好幼儿家乡的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2.保教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经批准退(转)园的退费,保教费按月计退,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

3.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保教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文件规定项目标准,不得自立项目和标准收费,违者依法查处。

三、执行时间

本收费标准自2016年春季开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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