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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征宝兴县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发布单位:宝兴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发布时间: 2016-08-02 17:37 浏览次数: 字体: [ ]
 

全县各排污单位及个人:

为促进我县污水治理建设,保护城市水体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环保意识和节水意识,根据四川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45)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开征宝兴县城市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宝兴县县城、灵关城区范围内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居民等。

二、征收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0.40/吨,非居民生活用水0.60/吨。按政策涉及污水处理费减免缓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管理与使用

(一)征收:由县水务局负责征收污水处理费,宝兴县城委托宝兴县自来水厂、灵关城区委托宝兴县灵通自来水公司作为代收单位,在收取自来水费时统一征收,并同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据。

(二)管理:污水处理费按月收取,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支出和该项收费的征管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

(三)使用:每年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由县水务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列入年度预算,县财政局按进度划拨到项目的使用单位。

四、强化措施,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到位

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征收单位要加强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和防治水污染的意义,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征收力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足额征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实行亮化收费,主动接受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五、征收时间

宝兴县城自20161月起开始征收,灵关城区待灾后重建完成后由污水处理费征收主管部门确定具体时间按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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