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兴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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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信息

联系地址:宝兴县穆坪镇兴盛街1号

邮政编码:625700

电话号码:0835-6822008

传真号码:0835-6822008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领导班子

陈  沁: 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民政局党组、行政全面工作。

杨明九: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  管:乡村振兴、联村帮扶、社会救助、儿童保障、殡葬管理、婚姻登记、慈善事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信访维稳、爱国卫生等相关工作。

张喆彦: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  管:机关财务、社会组织管理、社会福利、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区划地名、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县政府驻地迁移、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等相关工作。

杨  涛:党组成员

分  管:机关党建(含意识形态)、综合政务(含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县、养老服务(含中坝敬老院和健康村)、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

(更新时间:2024年1月26日)

工作职能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宝兴县民政局(简称县民政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宝兴县机构改革方案》(宝委发〔2024〕4号)以及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对民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民政局是宝兴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卫生健康局的贯彻落实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等职责划入县民政局。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承担的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服务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管理、监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县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等职责划入县委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民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县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省委和市委决策部署和县委工作安排,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组织拟订全县行政区划优化设置建议方案,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全县行政区划设立、命名、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报批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确定、公布行政区划代码,组织并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全县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五)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婚姻登记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六)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七)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管理,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建设、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依法依规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和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救助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县民政局要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走出一条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中国特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道路。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第七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县委社会工作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有关基层治理、基层政权建设等职责划入县委社会工作部后,涉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中需以政府名义出面的,县民政局协助做好工作。县民政局与县委社会工作部密切配合,形成基层治理合力。

(二)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三)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宝兴县行政区划图。

第八条  县民政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财务、机要、安全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绩效管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信访维稳、精神文明建设、对外交流合作、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史志编纂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报备和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工作。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并监督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承担民政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集中承担县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二)业务股。

负责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负责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组织登记和信息管理工作。

负责社会救助工作。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承办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有关办法。指导并监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管理工作,协调跨县(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负责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

负责儿童保障工作。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并监督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收养登记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承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社会事务工作。拟订全县婚姻、殡葬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拟订殡葬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监督婚姻登记机关、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承担殡葬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区划地名工作。研究拟订全县行政区划优化设置建议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承担全县行政区划设立、命名、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并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监督管理地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宝兴县行政区划图。

负责老龄工作。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推进全县老龄事业发展。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市情、县情宣传教育,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组织开展老年人教育和敬老、孝老、爱老宣传工作。

负责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并监督实施,健全为老志愿服务制度。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帮扶、关爱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并监督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承担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福利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承担需以政府名义出面的涉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工作。拟订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牵头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指导并监督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管理,拟订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康复辅助器具行业、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机关党组织办事机构由宝兴县民政局党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第十条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名。

保留机关工勤人员编制(控制数)1名。

第十一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宝兴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宝兴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 6 月 6 日起施行。

(更新时间:2024年6月6日)

机构设置

(一)综合室(负责人:涂庆梅)

(二)业务股(负责人:涂庆梅)

(更新时间: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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