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地址:宝兴县穆坪镇两河口兴盛街4号
邮政编码:62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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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一)马 凌(分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生态环境局全面工作。负责纪检监察、环保督察、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核与辐射、总量减排、田长制等工作;按分管工作,对应联系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核设施与辐射源安全监管科。
(二)李 毅(分党组成员、四级高级主办)
从事综合行政执法等工作。
(三)张永琴(分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党建、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绩效管理、干部人事、信息、史志编纂、财务管理、采购、招投标、项目、水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排污口管理、“绿盾行动”、
(四)李沅午(雅安市宝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全面工作;分管环境执法、安全和应急(防震减灾、食品药品安全、森林防灭火)、信访维稳、环境网格化、河长制、禁毒等工作,以及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对应联系雅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五)胡 洋(宝兴生态环境监测站站长)
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站全面工作;分管乡村振兴(含联村帮扶)、饮用水源保护、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环境统计等工作,以及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按分管工作,对应联系市局综合科、农村生态环境科、雅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更新时间:2025年5月)
(一)贯彻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方针、政策。
(二)承担属地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工作。
(三)承担市生态环境局授权的属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强化现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和事中事后监管。
(四)承担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和预警工作。
(五)承担市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六)承担属地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新增优化职责。根据《宝兴县机构改革方案》(宝委发〔2019〕2号)文件精神,雅安市宝兴生态环境局新增或优化以下职责。组织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组织编制水功能区划,承担排污口设置管理、承担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更新时间:2024年9月)
(一)办公室(负责人:朱蕾霖)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绩效管理、信息、政务公开、爱国卫生、安全保卫和史志编纂等工作,组织开展重大专题调研,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监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监察制度;承担本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综合股(负责人:待定)
1.牵头协调推进“放管服”改革,集中承担县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审批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2.负责全县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负责全县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承担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参与河(湖)长制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土壤污染防治管理,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负责全县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全县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全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负责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分解及监督考核;承担全县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设施安全、核设施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全县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
3.承担全县生态保护的监督职责,组织
(更新时间:2024年9月)